《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五十五条: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一般规则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 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条文要义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 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移转形态。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与债权转让及债务转移不同之处在于,债权转让和债 务转移仅是债权或者债务的单一转让,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则是债权与 债务的一并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一般由债的一方当事人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权债务转让人的地 位,享有债的关系中转让人的一切债权并承担转让人一切债务。
      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只能是双务之债,例如双务合同。仅 仅一方负有债务、另一方享有债权的合同,以及单务合同,不适用债权 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律效果是,第三人替代合同的原当事人,成 为新合同的当事人,一并承受被转让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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