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的终止及事由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条文要义
      债的终止,也叫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或者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 之间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本条规定为6种:(1)债务已经履行,即清偿; (2)债务相互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6)其他 原因。除此之外,解除也消灭债的关系。
      这些债的消灭原因综合起来分为以下三种:(1)基于债的目的达 到而消灭,即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得到了满足。(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而消灭,当事人意思一致要消灭债的关系,可以消灭债。(3)基于法 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如合同的法定解除,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 力,法人的终止等。
      债权债务消灭后发生的效力是:(1)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2)债权的 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有负债字据 的债的关系消灭后,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涂销负债字据;债的关系 部分消灭的,或者负债字据上载有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债务人可以请求 将债的消灭的事由记入负债字据。债权人主张不能返还或者不能记入 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出具债的消灭证书。(4)附随义务仍应履 行。(5)不影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条之所以将解除从债的消灭事由中单独规定出来,是因为合同的 解除是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推翻合同约定,将已有的合同解除掉。这与 第1款中6种债的消灭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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