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 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条文要义
后契约义务,也叫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 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债权债务即告消灭,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合同 关系。不过,按照现代合同法观念,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之间还 存在一定的关系,这就是合同在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后契约的附随 义务将债的关系终止后的当事人仍然连接在一起,按照附随义务的要 求,附随义务履行完毕,债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
后契约义务的确定根据,是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前者如本条规定 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的义务;后者如售后三包服务等。
法定的后契约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后,应当通知对方,如提存后应当通知债权人。(2)协助义务,即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3) 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应 当予以保守。(4)旧物回收义务,是体现绿色原则确定的后契约义 务,对能够回收的旧物应予以回收。
后契约义务具有强制性。在后契约阶段,当事人不履行附随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后契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3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