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 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 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 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 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 例履行。
条文要义
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 类相同,但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清偿抵充何种债 务的债法制度。例如,债务人欠银行数宗欠款,设置担保、利息高低各 不相同,在其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该次清偿应偿还哪笔欠款,就 是清偿抵充要解决的问题。
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是:(1)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 务;(2)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债务人提出的给付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清偿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 务。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应从其 约定。
2.指定抵充,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 债务。指定抵充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指定应于清偿时为之,并且一 经指定不得撤回;二是指定抵充的指定权人为清偿人。
3.法定抵充,是指当事人在未指定抵充时,依据法律规定决定清偿 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本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抵充顺序是:(1)债务 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2)数项债务均到期 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均无担保 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 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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