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条文要义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 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
      法定解除的条件是: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须不可抗力并导致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两个条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表明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履行合 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即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 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 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就是该法规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当事 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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