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条文要义
      对某种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 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对某种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 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用两种方法确定其行使期限:(1)以除斥期 间确定,即除斥期间为1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 日起1年内不行使;(2)通过催告确定,即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不论是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还是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都是 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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