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 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 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 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依 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 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条文要义
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是通知。故确定解除权 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是:
1.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 方,即产生解除的效力,解除权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即合同自通知 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 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 如果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权成立的,按照上述解除权生效时间的规定裁判。
如果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或 者申请,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支持该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主张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 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的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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