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 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 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条文要义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给付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 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为抵销的 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 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作被动债权、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销分为法 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备 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这种通过单方 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抵销效力的权利,是形成权。行使抵销权,就是行使 形成权,只要具备法定的抵销条件,一经当事人提出抵销的请求,抵销 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抵销须具备的要件是:(1)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权、债 务;(2)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给付须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张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届清偿期;(4)双方所负债务必须都属于 可抵销的债务。具备这些条件,双方当事人均取得此项权利,可以即时 行使,也可以放弃。
      抵销为处分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适用关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 示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 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也不得附期限,原因为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 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变得不确定,有违抵销的本意,也有害于他人的利 益。
      法定抵销的效力是:(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到可 以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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