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条文要义
合意抵销,也叫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协议而 实行的抵销。
合意抵销重视的是债权人之间的意思自由,因而可以不受法律所规 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要达成抵销合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效 力。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权属于债权人的私权,债权人有处分的 权利,只要其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法律就无权干 涉。
当事人之间这种抵销的合意是一种合同,因而其成立也应当依民法 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进行。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是:(1)抵销的根据不同,一个是法 律规定,一个是当事人约定。(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 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合意抵销则允许当事人互负债务 的种类、品质不同。(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 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合意抵销则不受是否已届清偿期的限制。 (4)抵销的程序不同,法定抵销以通知的方式为之,抵销自通知到达 对方时生效;合意抵销采用合同的方式,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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