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 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 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条文要义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 给提存部门,以消灭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提存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 人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一项行之 有效的措施。
债务人提存的条件是:(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 存在正当的抗辩事由而拒绝受领的,不得提存。(2)债权人下落不明 使债务人无法履行。(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 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务人失去履行对象。(4)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提存的标的物应与合同约定给付的标的物 相符合,否则不发生清偿的效力。给付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 为或单纯的劳务,不适用提存。其他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如容积过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险物等,应由债务人依法拍卖或变卖, 将所得的价款进行提存。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5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