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和期限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 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 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条文要义
      债权人对提存物享有领取权。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提存后,发生 债权消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提存物的权属归原债权人享有。 因此,债权人有权提取提存物,且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例外的情形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即债务人对 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债务人可 以向提存部门提出要求,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 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这等于是扣押债权人享有权属的提存 物作为担保。不过,既然债务人将其标的物提存,存在这种情形的比较 少见。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时限,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领取权消灭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在两种 情况下,提存物的权属回转给债务人:(1)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 到期债务;(2)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出 现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权属消灭,标的物的权属回转 给债务人,其享有取回权,债务人在负担了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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