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 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条文要义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 因混同而消灭,系基于债的关系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 对自己享有债权,同一人同时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时,有悖于债的观念, 故债的关系自因主体混同而消灭。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 件。发生混同的原因是:(1)概括承受,是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 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2)特定承受,是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而承受权利和义务。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的绝对消灭,并且主债务消灭,从债务 也随之消灭,如保证债务因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而消灭。
混同虽然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即涉及第三人 利益时,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混同,但是合同并不消灭。例如,债权出 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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