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
条文要义
      预期违约责任,也叫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或者 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合同 责任。其特点是:(1)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 (2)预期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3)预期违 约侵害的合同债权是期待的债权;(4)预期违约不是仅有一种救济手 段,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实际 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分为两种。
      1.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 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 为。构成要件是:(1)毁约方必须肯定地向对方提出毁约的表示; (2)毁约方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3) 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明示毁约没有正当理 由,明显具有过错。
      2.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与明示毁约相比,明示毁 约是当事人公开表示毁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毁约则当事人没有 明确的表示,只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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