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以及不能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以及不能继续履行致使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10条 规定相比,增加了不能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请 求终止合同的新规则。
      除了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债务,都是非金钱债务。债务人对非 金钱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的责任。
      本条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是:(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即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 种债务的履行,如以交付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合同,该特定物已经毁 损、灭失。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出卖 禁止流通物合同的履行不能。事实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履 行不能,如特定物的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 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无法继续履行,履行费 用过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继 续履行成为不必要。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债权人不能再请 求继续履行,但是并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本条增加的新规则是: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 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 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 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对守约 方在其享有解除权却故意不行使解除权而致使合同陷入僵局时,违约方 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定,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反对,要求删除。立法 机关在2019年12月的民法典草案合体审议稿中,将其删除。但是,又有 很多学者不同意将其删除,认为应当对滥用权利侵害违约方合法权益使 合同陷入僵局的行为提供救济方法。立法机关在本条增加第2款,即上述内容,表述更为和缓。
      非金钱债务合同债务违约方不履行债务,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三 种情形之一,为继续履行除外情形,如果因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 系。这一规则的含义是:
      (1)出现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请求权,将不能 继续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合同予以消灭,不能让该合同陷入僵局。
      (2)享有请求权的不仅是守约方,也包括违约方,通常应当是守 约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但是,如果守约方拒不请求终止合同,违约 方也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请求权,请求终止合同。
      (3)不论是守约方行使终止合同请求权,还是违约方行使终止合 同请求权,合同终止的,都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该承担的违 约责任,必须承担。
      (4)这种终止合同的请求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不能由请求权 人一经行使即发生形成权的后果,而是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是否应当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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