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八十一条:不得强制履行的非金钱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 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条文要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 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应当是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不存在不得强制履 行的问题。
      非金钱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要件是:(1)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该债务为非金钱债务;(3)该 非金钱债务不得进行强制履行。符合这三个要件要求的,可以适用由第 三人替代履行。
      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方法是:(1)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费 用;(2)寻找合适的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该非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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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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