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 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条文要义
赔偿损失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违 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作为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补 偿,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获得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益,通过给付这种损 害赔偿,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有两种,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 偿。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只有在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中才可以适用,不得随意扩大适 用范围。
本条规定了确定违约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1)赔偿实际 损失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后一句是对合同履行可得利益赔偿的表述,是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期待利益。(2)可预期损失规则:违约损害赔 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掌握这个限额,可以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期利益考虑。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加害给付责任,并不考虑这样的赔 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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