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 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 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 当履行债务。
条文要义
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救济违约损害的违约责任方式,当事人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约定在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发生违 约时,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 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包括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违约金 具有多种性质,但主要性质是违约赔偿金。违约金的适用可能与违约损 害赔偿的适用发生冲突。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 金,在没有造成损害时,就是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 约金;既然是赔偿性违约金,就应当与违约的损失相结合。原则是: (1)约定违约金的,就应当按照违约金的约定执行;(2)约定的违约 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俗称“找齐”,这是因为违约金具有 损害赔偿性质,只要低于实际损失,就应当找齐;(3)约定的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过分高于”的标准,应是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条款中,如果对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 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但是承担了违约金责任之后,并不 能因此而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违约方还须继续履行应当履行的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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