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效力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
条文要义
      定金的主要效力是抵作价款或收回以及定金罚则。
      定金的主要效力,是在主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抵作价款是以定金抵销货币给付义务,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不能 抵作价款时,才考虑退还定金的办法。
      定金的另一个主要效力是定金罚则。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定金罚 则发生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不履行债务,即违约。 违约的归责事由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定金罚则的 后果。违约的归责事由属于给付定金一方,则由给付定金一方承担,属 于收受定金一方,则由收受定金一方承担。具体的违约行为,可以是主 观上的原因,也可以是客观上的原因,具体原因不论,只要不履行债务 即可适用定金罚则。
      当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时,不履行 者当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也就不再发生效力,应 当使其回复原状,收受定金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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