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在合同中发生及其后果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条文要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 的一般原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对 合同领域中发生不可抗力的规定,就是法律另有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并不一定全部免除责任, 而是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 部分原因的,部分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原因的, 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如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保价邮包因不可 抗力发生灭失的,不免除赔偿责任。当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当事人一方发生迟延履行的,不能履行合同 的原因在于履行迟延,因为如果及时履行债务,不可抗力的影响就可能 不会发生,因此不免除履行迟延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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