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九十三条:违约责任中第三人原因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 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条文要义
      违约责任中的第三人原因,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债务 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在侵权责任中也存在第三人原 因,但是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侵权责任的第三 人原因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免除责任。违约责任中的第三 人原因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是第三 人的原因所致,但是违约方仍然应当依法对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造成违约的真正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对 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后果进行补救,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后段规定,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按 照法律规定,就是违约方对第三人取得追偿权,有权向第三人就承担违 约责任的损失请求赔偿。如果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 规定的,则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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