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条文要义
      我国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为3年。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和 国内外、境内外的管辖问题,因此适当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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