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条文要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 应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在民事法律中拥有漫长发展历史的、最重要 的传统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 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形式。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 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 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1)买受人,须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 人,例如监护人不得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受托人不得购买委托人委托 其出售的财产,公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 变卖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2)出卖人, 除了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 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7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