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 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买或者卖的某物。买卖合同的 标的物附着于所有权,故对标的物的买卖,其实就是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将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是在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 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及其所有权,是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 而必须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出卖享有所有权的标的 物,当然可以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 是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同样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完成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致使 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就不能实现转让标的物及其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受人 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转让的标的物须具有合法流通性,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不能转让或者限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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