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按照时间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 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条文要义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时间是约定的期日,出卖 人应当在该期日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即约定了交付的起始日 到终止日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 付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当取得买受人的同意, 否则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提前交付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的除外。出 卖人提前交付给买受人增加费用的,由出卖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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