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条文要义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顺序确 定的方法进行:(1)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确 定交付期限。(2)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3)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期限的,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是应当给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