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零四条: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是指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 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分两种。
      1.当事人约定的规则。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则可以由当事 人约定。当事人约定风险负担原则的,按照约定处理。
      2.法律规定的规则。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处理,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 而转移,即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意外灭失风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 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发生意外灭失风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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