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 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如果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且交付给承运人的,之后的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由买 受人负担,承担后果责任。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应当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由哪一方负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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