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 担。
条文要义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是指出卖人享有所有权 的标的物,已经交由承运人运输,处于在途运输,在此期间,出卖人与 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给买受人的情形。这种 情形称为路货买卖,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装上开往某地的运输工具如轮 船,在运输途中寻找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按照指示交付的规则,自该合 同成立之时,就完成了指示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该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 买受人承担后果。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遗 失或者损坏,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后果应 当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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