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一十条:质量根本违约拒绝受领权、解除权及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 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 担。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仅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且还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标的物质量的根本违约的,买受人享有 拒绝受领权和合同解除权,可以行使拒绝受领权,并不构成违约;也可 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使合同归于消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由出卖人承担。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9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69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