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 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 担。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仅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且还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标的物质量的根本违约的,买受人享有 拒绝受领权和合同解除权,可以行使拒绝受领权,并不构成违约;也可 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使合同归于消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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