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的权利。
条文要义
      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与承担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规则,前 者是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意外灭失, 法律判断这种意外灭失风险由哪一方负担的规则;后者是当事人一方违 反合同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救济对方因违约而发生损害的 规则。
      这两种后果可能会发生重合,例如出卖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违 约,而其违约行为刚好阻碍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在这时,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不影响因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再比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 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或资料,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虽然已经转移由买 受人承担,但出卖人仍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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