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 外。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 有权利,出现第三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的,有可能出现出 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权属的情形的,这就出现了买受人可以行 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因此,只要出卖人没有对标的物瑕疵提供适 当担保的,买受人就可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果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等情形没有出现,或者虽然出现了但出卖 人提供了适当担保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权行使的基础,主张终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证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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