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一十八条:出卖人不告知标的物瑕疵造成损害不减免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 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 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交付的标的物出现瑕疵可 以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 瑕疵时,按照约定减免责任,如销售残次品等买卖合同。具体的处理方 法是:
      1.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物存在瑕 疵,或者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者在主观上只有一般过失,可以按照合 同的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如果出卖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物存在瑕疵 的,属于隐瞒标的物瑕疵,构成产品欺诈,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 除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 定的,甚至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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