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标的物包装方式确定方法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 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 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 包装方式。
条文要义
      包装方式,是指在交付时对标的物的包装方法,既包括包装物的材 料,也包括对标的物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方式对标的物的品质保护具 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那些易腐蚀、易碎、易潮、易变质的标的物,包 装方式更为重要。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约定的包装 方式交付标的物。
      具体方法是:
      1.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 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买卖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民法 典第510条规定,作业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约定 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经过补充协议仍然不能达成包装方式的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 的方式包装。
      5.该类标的物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包装,这是绿色原则在合同 编中的具体体现。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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