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 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 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条文要义
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是指虽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 量、质量未进行检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定其进行了数量和 外观瑕疵检验的规则。
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是:(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 检验期限未作规定;(2)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3) 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签收了送货单、确认单,这些单据载明了 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等内容。符合这三个要件的,就可以推定买受 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认为其符合要求。
适用这一推定,对受推定事实约束的买受人予以救济机会,如果买 受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未做检验事实属实 的,则可以推翻推定。买受人尚未确认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的,仍 然可以提出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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