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 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条文要义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的对价条件,出卖人必须依约履行。
对价款数额的确定。价款数额由总价和单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 标的物的数量所得。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又不能证明总价 为折扣价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单价计算总价。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须遵 守国家物价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数额支付价款。如果对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应 当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依照本法第511条第2项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具体的 办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 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 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 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对价款支付方式的确定。首先,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约 定,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的支付方式履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 中对价款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规定, 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本法第511条第5项规定,按 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当事人关于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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