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 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 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 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分为有约定或者无约 定两种情况确定。
1.价款的支付地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 定了价款支付地点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2.对价款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510条规定,双方进行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地点支付价款。
3.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但是,如果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 证为条件的,则不以出卖人的营业地址为支付地点,而应当在交付标的 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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