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 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 支付。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价款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确定。
1.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价款交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 的时间支付价款。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 法第5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的 时间支付价款。
3.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 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支付迟延时,买受人要继续支付价款,并 且要支付迟延支付价款的利息。
如果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享有拒绝支付价款、请求减少价款、请求 返还价款的权利。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重大瑕疵以致难以使用 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交付,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如果出卖人交付的 标的物虽有瑕疵,但买受人同意接受,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标的 物在交付后部分或者全部被第三人追索,买受人不但有权解除合同、请 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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