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 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 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情形。对 此,关键在于买受人的态度,即买受人是否愿意接收多交的标的物。买 受人既可以接收多交的标的物,也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选择权 在于买受人。
      1.买受人选择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对多交的标的物,应当按照 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的价格计算并支付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 时的价格计算。
      2.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将多交付的标的物取回,取回标的物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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