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三十五条:样品买卖标的物质量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 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 质量相同。
条文要义
      样品买卖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 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合同。
      样品又称为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通常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者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 的,用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 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故样品买卖除了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 外,还产生下列效力。
      1.封存样品予以说明。样品买卖合同在订立时,当事人就应当将样 品封存,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以作为样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质量标准。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即在合同 的实际履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应当与样品的质量及其说明 相一致。在判断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时,应当 依据合同的性质以及交易的习惯确定。
      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相同的,高于样品 及其说明的,当然没有问题;低于样品及其说明的标准的,构成违约行 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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