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条文要义
      试用买卖合同,按照其本来的含义,就是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 用,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在试用期限内买 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就是试用,而不是购买。
    对于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试用的标的物是否需要交纳使用费,确定 试用期限使用费缴纳规则是:
      1.依照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约定缴纳使用费的,应当缴纳使用费,约定不缴纳使用费的,不缴纳使用费。
      2.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确定为 不缴纳使用费,因而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缴纳标的物使用费。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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