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的一般性规定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 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特约,是指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 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或者全部清 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 权转移给买受人的特别约定。这种特约一般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的 买卖不适用这种方法。
      所有权保留,既是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也产生一种担保物权。从 担保物权的角度解释,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 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 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 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
      所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关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 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约定,就是所有权保留,既是分期 付款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为保护自己 的价款债权而设置的物权担保,用保留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债权进行 担保。
      所有权保留的担保物权,可以进行担保物权的登记。出卖人对标的 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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