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 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文要义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通告, 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 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的程序,都由专门的法律 规定,应当依照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简要的招标投标程序是:
1.招标,是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数人或者公 众发出投标邀请。
2.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 为。
3.开标和验标,开标是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 书,公开标书内容。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 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期限送达的标书,招标 人可以宣布其无效。
4.评标和定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招标 人和专家组成,成员应在5人以上。定标是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 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定标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 因此是承诺。
5.签订合同书,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 招标人签订合同书,招标投标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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