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 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文要义
拍卖是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 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分为法定拍卖和意定拍卖、委托拍卖和自 己拍卖、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拍卖的程序是:
1.签订拍卖委托合同,约定拍卖的权利义务关系。
2.拍卖公告和拍品展示。在拍卖日的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前 应当展示拍卖标的不得少于2日。
3.竞买,是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竞买人彼 此互不隐瞒情况,以公开的方式应价,形成竞争。竞买的性质属于要 约。
4.拍定,是拍卖人在竞买人众多的应价中选择最高者予以接受的意 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属于承诺。拍卖人一经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
拍卖的效力是:
1.拍卖人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拍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应当对交付的标的物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
3.买受人支付价款和再拍卖。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拍卖人支付价 款和佣金,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 将拍卖的标的物再行拍卖。再拍卖时,原拍卖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 拍卖中买卖双方应支付的佣金。
4.流拍,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造成的拍卖失败,对拍卖的 标的物得不到想要成交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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