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互易合同,也叫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者易货交易合同,是指当 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互易合同也是转移财 产所有权的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互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转 移财产的所有权,即以交付和转移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所有权的目的,其 中没有货币作为中介。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 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互易标的物交付对方的义 务。
互易合同的基本类型是:(1)单纯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考 虑给付对方的财产的价值,而只追求相互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互易。 (2)价值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标的物的价值为标准,互换财产所 有权的互易。
互易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其效力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合同当 事人应当负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 所有权;(2)当事人相互对其应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义务;(3) 当事人的互易为补足价款的价值互易的,负有补足价款的一方应当按照 约定的时间、地点补足应当交纳的价款。当事人不履行其补足价款义务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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