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和缔约方式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条文要义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 法律特征是:(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无形物,通常称为自然力。 因电能供应对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合同在履 行中对供电质量及连续性的要求非常高,国家对供电人应连续供电义务 作出了严格要求。(2)供用电合同是强制缔约合同,供电一方负有强 制缔约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电人的缔约请求。(3)供用电 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供电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用电人供应符合合 同要求的电能,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用电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供电 人及时、足额交付电费,否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4)供用电合同通 常是格式条款,实行统一价格。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供电单位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也叫 强制性合同,是指在若干特殊情形下,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 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负有强制性缔约义务的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这种强制性力量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限制居于垄 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当事人。因为一旦消费者的要约被拒绝,要约人 将无法从他处获得该种服务或商品。供电企业就是这样的公用事业单 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故向社会公众供电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 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违反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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