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条文要义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履 行其义务的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给用电人的转移 点。由于发电、供电和用电都是在一条线上进行的,因此,供用电合同 的履行地点必须界分清楚,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仅对供用电双方 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电力事故发生后,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界,谁享有电力的产权,谁 就应当承担后果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的确定有两种方法:(1)按照当事人约 定,约定以何种方式界分履行地点,就以该种界限为准;(2)当事人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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