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 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供电人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供电一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 和约定安全供电。用电人提出申请后,供电人应当尽速确定供电方案, 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供用电合同订立后,供电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用电人供电。当事人对供电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 其标准供应;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则根据用电人具体的用电意图可 以推定的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电。供电人必须安全、合格地供 电,不得超过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所供电能频率的电压允许的偏差。这 是供电人应当履行的供电义务。
      供电人违反上述供电义务,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并且造成用电人的预期利益和固有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损 害赔偿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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