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造成断电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通常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按照本法 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以及本编相关规定,供电人对此不 负责任。但是,由于连续供电的重要性,供电人必须以诚实善意的态度 去克服灾害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因 此,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及时恢复供电。按照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 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情 况。如果供电人怠于职守,故意拖延,迟迟不能恢复供电,使用电人因 此而遭受损失的,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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