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 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 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 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条文要义
用电人既然使用电能,就应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向供电人交付电费;如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了交费时间,用电人应当按约定时间交费。用电人逾期不交 电费,应当承担的责任是:(1)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用电人应按照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2)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用电人 应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3)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中 止供电,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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