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概念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条文要义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 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 为,要求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接受赠与是一 种纯获利的行为,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受赠人法律地位。赠与合同的性质是:(1)赠与是诺成合同;(2)赠 与是无偿法律行为;(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不是商 品流通的法律形式;(5)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赠与合同的种类分 为:(1)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 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效力是:(1)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及该合同不存在妨碍合同生效的消极条件时,该合同生效。 (2)赠与合同的效力内容是:1)交付赠与标的物;2)瑕疵担保责 任。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 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 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 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是:(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 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 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 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 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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